◎伏罪fúzuì
[admit one's guilty] 原指受到應有的懲罰;現指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
⒈ 服罪;認罪。
引《史記·循吏列傳》:“追而不及,不當伏罪,子其治事矣。”
宋葉適《朝議大夫王公墓志銘》:“彭遂伏罪,一州稱明。”
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消夏錄四》:“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,遂惶駭伏罪。”
⒉ 過去未暴露的罪行。
引《漢書·元后傳》:“是歲, 新都侯莽告長伏罪與紅陽侯立相連, 長下獄死, 立就國。”
顏師古注:“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。”
《東觀漢記·北海靖王劉興傳》:“縣吏張申有伏罪, 興收申案論,郡中震慄。”
承認自己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