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重婚
[bigamy]已有配偶的人又和別人結婚,在我國,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
⒈ 指已有親緣關系的雙方再結姻緣之好或重迭交互為婚姻。
引《史記·秦本紀》:“申駱重婚, 西戎皆服。”
《左傳·隱公十一年》“如舊昬媾” 晉杜預注:“重昬曰媾。”
孔穎達疏:“媾與昬同文,故先儒皆以為重昬曰媾。”
⒉ 重新婚配,再次結婚。
引元無名氏《隔江斗智》第一折:“我當替你別選高門,重婚俊杰,也不誤你一世。”
元柯丹丘《荊釵記·大逼》:“他那里重婚,我這里改嫁。”
清李漁《慎鸞交·造端》:“一旦憐新棄舊,逼使重婚。”
⒊ 法律上特指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。
引石三友《金陵野史·胡小石和楊仲子》:“西洋人的風俗習慣,是不許重婚,更不許納妾的。”
例如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“總則”規定,禁止重婚。
法律上指有配偶的一造,再與他人結婚。在我國刑法上構成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