逐條記載。
明·清官印的一種,亦稱鈐記,為長方形,未入流者用之,入流者則用方印。
⒈ 逐條記載。
引《通典·樂二》:“今古雜曲,隨調舉之將五百曲,恐諸曲名后致亡失,今輒條記存之於樂府。”
⒉ 明清官印的一種,亦稱鈐記,為長方形,未入流者用之,入流者則用方印。 清縣丞、主簿、驛丞、州縣儒學及各省駐防旗營佐領、屯莊、守邊門官等均用條記。銅質直紐,文體及大小各有定制,由禮部鑄印局鑄發。參閱《清會典·禮部·鑄印局》、 清俞樾《茶香室續鈔·印關防條記》。
逐條記錄。
如:「請將支出細目條記于帳冊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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