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艸薙”。芟夷,像除草似的加以殺戮。參見“草薙禽獮”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唐昭宗天復三年》:“不察臧否,不擇是非,欲草薙而禽獮之,能無亂乎!”明吳從先《<史綱評要>序》:“秦之酷烈, 晉魏之胥殘,后五代之禽蒐而艸薙, 宋弱之履虎尾而虞咥,可無評乎?”清趙翼《廿二史札記·金初父子兄弟同志》:“海陵又手弒帝而奪其位,遂殺太宗子孫七十餘人, 宗翰、宗弼子孫三十餘人, 舍音子孫百餘人,諸內族又五十餘人,草薙株連,幾無噍類。”林紓《唐藩鎮論》:“安史遺孽而李郭為宦官所劫持,不能草薙而禽獮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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