販賣私鹽。
販賣走私物品。
⒈ 販賣私鹽。
引清黃六鴻《福惠全書·雜課·私鹽變價》:“人鹽并獲,若無持械,止以販私治罪。”王先謙《東華續錄·道光十年》:“該犯前因發遣遇赦,后復犯罪,擬流,逃回販私,乃準令自贖。”
⒉ 販賣走私物品。
引《光明日報》1982.2.23:“其實,販私是販賣走私物品的簡稱。”《當代奇案選·老板落網記》:“1981年10月3日,據可靠情報,從外地來了一伙販私分子到南通購買黃金。”
大陸地區指販賣走私物品。
如:「走私、販私都是違法的,必須加強查緝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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